一、刑诉法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有:
1.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案、受贿案等。这类犯罪侵犯国家廉政制度。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像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等,损害公职人员职务与正常管理活动。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例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等。
4.其他需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直接受理这些案件,有助于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对特定犯罪行为的有效追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秩序。
二、刑诉法中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如何界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主要分两类。
一类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
另一类是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刑诉法中检察院可直接追诉的案件有哪些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检察院可直接追诉的案件主要指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具体包括: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等。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此类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也体现了不同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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