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导读:刑事诉讼中回避的决定主体依回避主体而异。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
导读:刑事诉讼中回避的决定主体依回避主体而异。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负责人回避由同级检委会决定;书记员等的回避由相应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制度可保障司法人员公正办案,当事人可申请应回避未回避人员回避,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一、刑事诉讼回避由谁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根据回避主体不同,决定主体也不同: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回避制度旨在确保司法人员公正无偏地处理案件,防止因利害关系等影响司法公正。若相关人员存在应回避情形而未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二、刑事诉讼回避决定错误该如何救济
在刑事诉讼中,若回避决定错误,可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复议机关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原回避决定错误,应当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若认为原决定正确,则维持原决定。
这种救济机制保障了当事人等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回避制度能正确实施,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三、刑事诉讼回避决定主体有哪些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不同人员的回避决定主体有不同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院长决定。这些规定确保了回避程序的规范有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进行,避免因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影响案件处理。
在探讨刑事诉讼回避由谁决定时,除了明确不同人员的回避决定主体,还有相关的拓展情况值得关注。比如,若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是有权申请复议的。并且,申请复议的程序和时间限制等也是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此外,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是否需要停止参与案件工作,也会因情况而异。如果你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了回避相关的难题,对复议程序、回避期间人员工作安排等问题存在疑问,想进一步明晰刑事诉讼回避由谁决定以及相关的细节规定,那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